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保障第六十四条已修改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场主体认为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