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