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五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制定乡村清洁管理制度,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组织村(居)民和单位开展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对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予以劝告和制止;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区域乡村清洁工作。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