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领导,将乡村清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治理目标,完善监督、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清洁工作的实施计划和具体措施,负责乡村生活垃圾的处理,督促指导乡(镇)和街道开展乡村清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乡村清洁的日常管理,负责乡村生活垃圾的转运,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