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居)民应当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乡村生活垃圾由垃圾产生者分类后投放至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场所,由村(居)民委员会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运,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委托市场主体负责乡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转运和处理工作。

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撒、流失、渗漏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