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收购网点,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废旧家具等低附加值可回收垃圾的回收利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推广机械化农作物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鼓励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符合标准的可堆肥垃圾处理设施,对统一收集的可堆肥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村(居)民采取直接还田、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就地就近处理可堆肥垃圾。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在本区域就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限制使用塑料、限制使用农药、圈养家禽家畜和餐余垃圾堆肥等事项制定乡村清洁制度。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