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的生活垃圾管理专业单位,或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农村生活垃圾实行户分类、村(居)收集、乡(镇)运输、县(市、区)处理的模式。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方式。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