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加快组织建设电动车充电设施。

新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设置电动车充电设施。未按要求设置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