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由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不当充电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督促指导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单位落实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