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加快组织建设电动车充电设施。

新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设置电动车充电设施。未按要求设置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