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第九条有效倡导下列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行为:(一)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保持个人卫生,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二)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含电子烟)时合理避开他人;(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