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倡导下列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行为:

(一)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保持个人卫生,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二)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含电子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