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现场救护;

(三)志愿服务;

(四)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五)为需要报警的人员拨打紧急求助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六)参与帮扶、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优抚、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