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第八条有效鼓励下列文明行为:(一)见义勇为;(二)现场救护;(三)志愿服务;(四)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五)为需要报警的人员拨打紧急求助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六)参与帮扶、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优抚、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