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倡导下列文明出行行为:

(一)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用语文明、服务规范,保持车船干净整洁;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三)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不使用耳机听音乐、广播,不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

(四)规范使用互联网共享交通工具。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