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时,未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戴嘴套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不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