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含电子烟)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或者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标牌,未对吸烟者予以劝阻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