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公共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二)在公共场所开展商业促销、跳广场舞、打陀螺、唱歌、露天演出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三)以谩骂、起哄、喝倒彩等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四)酒后在公共场所大吵大闹、寻衅滋事;(五)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