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视频,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不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不为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不按规定避让校车,随意变道、穿插和超车,违规载人、载物;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挂牌、佩戴头盔,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超速,逆行,乱穿马路,违规载人、载物,违规加装遮阳棚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
(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在机动车道内从事兜售商品、散发广告等非交通活动;
(四)从车辆中向外抛物;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携带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和动物,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六)擅自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妨碍他人在公共停车泊位上停车;
(七)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占用或者堵塞无障碍通道、人行道、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消防通道、急救通道等;
(八)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醉酒后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
(九)互联网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向社会投放共享交通工具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管理秩序。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