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第二十条有效倡导下列乡风文明行为:(一)遵守村规民约,维护乡村良俗,乡邻和谐互助,关爱留守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群体;(二)保护乡村风貌,爱护环境卫生,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圈养家畜家禽,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使用卫生厕所;(三)开展村歌、“村晚”、广场舞、趣味运动会等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