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倡导下列乡风文明行为:

(一)遵守村规民约,维护乡村良俗,乡邻和谐互助,关爱留守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群体;

(二)保护乡村风貌,爱护环境卫生,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圈养家畜家禽,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使用卫生厕所;

(三)开展村歌、“村晚”、广场舞、趣味运动会等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