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第十八条有效倡导下列校园文明行为:(一)立德树人,促进文明行为习惯养成,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二)为人师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树立良好师德师风;(三)尊师勤学,遵守学生守则,爱护校园环境和教学设施。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