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倡导下列校园文明行为:

(一)立德树人,促进文明行为习惯养成,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二)为人师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树立良好师德师风;

(三)尊师勤学,遵守学生守则,爱护校园环境和教学设施。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