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第十七条有效倡导下列医疗文明行为:(一)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弘扬救死扶伤的医德医风,关心爱护和平等对待患者;(二)遵守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制度,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三)尊重医学规律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