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倡导下列医疗文明行为:

(一)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弘扬救死扶伤的医德医风,关心爱护和平等对待患者;

(二)遵守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制度,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三)尊重医学规律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