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倡导下列家庭文明行为:

(一)树立、传承优良家风家训,弘扬家庭美德;

(二)孝亲敬老,关心照料老年人,给予老年人陪伴和精神慰藉;

(三)家庭成员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平等相待,支持彼此事业,共同承担家务;

(四)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教育引导其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