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倡导下列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一)优先选择步行、骑行非机动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二)优先使用节能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减少使用塑料制品和一次性用品,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纸等资源;

(三)自觉参与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支持垃圾资源化利用;

(四)参加保护森林资源、植树造林、养绿护绿等活动;

(五)参与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