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倡导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四)在公共场所内控制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音量。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