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第十一条有效倡导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二)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通行;(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四)在公共场所内控制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音量。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