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