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实行社会风险防控责任制,明确防控责任,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社会风险防控协同,及时防范和处置社会风险。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