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风险防控第十九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实行社会风险防控责任制,明确防控责任,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社会风险防控协同,及时防范和处置社会风险。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