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会风险隐患治理,对重大社会风险隐患及时挂牌督办,对引发突发事件的,做好应急处置。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