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预测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及时向社会预警提示并按照规定上报。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