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预防和减少因决策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