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研判制度,及时对有关社情、舆情开展风险研判。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