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风险防控第十四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建立健全社会风险信息收集和隐患排查机制,定期排查各类社会风险隐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查社会风险隐患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