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刻划、涂污革命遗址遗迹。禁止损坏或者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革命遗址遗迹。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