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金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倡导理性金融消费理念,提高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非法金融活动识别能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金融风险防范、非法金融活动识别的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