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开展金融活动,服务实体经济,承担社会责任,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