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地方金融信息系统,归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实现信息互联共享,提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分析信息化水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