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相关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导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以及非法金融活动防范与处置,推动地方金融发展。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