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