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