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六章 地方金融发展第五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金融信用环境建设,将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