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六章 地方金融发展第四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有关金融政策,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金融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金融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地方金融改革、金融资源集聚、金融市场建设、金融环境优化等方面的内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金融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