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六章 地方金融发展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推进构建地方风险投资、银行信贷、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保险市场以及权益类交易市场等多层次金融支持服务体系,推动建立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为当地产业发展、市场主体等提供金融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