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非法金融活动经依法认定后,有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停止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服务;有关信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采取信用管理措施。

非法金融活动未构成犯罪的,由批准机关、主管单位、组建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监督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清理债权债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