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非金融企业存在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资不抵债等情况,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由非金融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