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非金融企业存在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资不抵债等情况,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由非金融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