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反国家和省监督管理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应当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等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