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网等政务平台,公布地方金融组织名单及其相关许可、备案信息并及时更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