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信用管理制度,依法记录和归集履行职责中所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