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出借、出租许可证件或者试点资格取得文件;

(三)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

(四)国家和省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