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九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报告,并提交资产状况说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破产或者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依法注销相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者取消试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