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资产安全等重大事项及其处置情况。
地方金融组织发生流动性困难、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重大负面舆情或者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地方金融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