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三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监督管理要求,履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